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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業稅收征管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5-29

            各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局內各單位:

             

                最近,通過剖析一些建筑業納稅人虛開發票的典型案例和市局組織開展的建筑業專項納稅評估,發現全市在對建筑業稅收征管中,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登記、發票等管理方面,政策口徑不一致,存在一些較突出問題和管理薄弱環節,不僅影響了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而且也暴露出一定的管理漏洞和執法風險。經市局研究,現對進一步加強建筑業稅收征管,重申和明確如下管理規定,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營業稅管理

             

               (一)建筑業營業稅政策規定

             

                1、納稅地點的規定

             

               (1)本市建筑業納稅人在市內提供建筑業勞務,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外來建筑業納稅人在市內提供建筑業勞務,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市建筑業納稅人”具體指在武漢市轄區內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我局辦理稅務登記證且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

             

               (2)對投資額在3億元以上且列入武漢市政府重大項目管理名單的重大工程項目,由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征收管理。

             

            對列入武漢市政府重大項目管理名單的跨區重大工程項目,由市局直屬局集中征收管理。

             

               (3)對新洲、漢南和江夏區登記的部分建筑企業承接的投資額在3億元以上且列入武漢市政府重大項目管理名單的重大工程項目營業稅,按武地稅發〔2012〕175號文規定在2013-2015年期間回機構地申報繳納。

             

                對大悟、紅安、麻城、團鳳、英山等蘇區的建筑業納稅人在我市承接工程,營業稅在遵照屬地管理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允許其就審批的金額回原地繳納營業稅,并采取“五定”辦法進行嚴格管理。未經審批的金額,一律不得回原地納稅。

             

               (4)對于建筑業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補征稅款。

             

                2、允許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的規定

             

                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人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二)加強我市建筑業營業稅征收管理的若干規定

             

                1、各區地稅局、市局直屬征收管理局要嚴格執行市局關于建筑業納稅地點的規定,對違反規定者,一經發現,市局將嚴格追究所在區局的責任。

             

                2、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必須向主管地的地稅機關提交下述資料,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分包單位開具的建筑業發票;

             

               (3)有關扣除項目的明細資料。

             

                3、建筑業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應按項目管理,征收機關的辦稅人員應嚴格審核納稅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及時登記《允許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管理臺賬》,采取按項目申報按同項目扣除原則進行扣除,如果在申報時無抵扣資料和憑證時,可先辦理納稅申報,但必須在本月末向稅款征收機關補充全部資料和有關憑證。如果當月不報送有關抵扣資料和有關憑證的則主管稅務機關將采取停止發票供應和納稅人開具網絡發票權限。

             

                4、建筑業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應按項目每年要對稅款進行清結,對允許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的納稅人,每兩年至少要進行一次納稅檢查,對查補稅款依法進行處理。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

             

               (一)本地建筑企業

             

                1、納稅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本地建筑企業納稅地點為企業登記注冊地。

             

                2、征管方式:

             

               (1)經區級稅務機關鑒定為查賬征收的,根據鄂地稅發〔2014〕64號文件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匯算清繳。采取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應稅收入額的1%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2)經區級稅務機關鑒定為核定征收的,根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按不低于8%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本地建筑企業是指注冊地在武漢市內的建筑業法人企業。

             

               (二)跨地區建筑企業

             

                 1、跨地區建筑企業分支機構

             

               (1)納稅地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納稅地點在分支機構注冊地。

             

               (2)征管方式:

             

                 ①根據鄂地稅發〔2014〕64號文件規定,對能夠提供《外管證》、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證明、由總機構出具的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和相關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跨地區建筑企業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對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跨地區建筑企業分支機構,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征管規定由分支機構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比照本地建筑企業原則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進行管理。

             

                上述跨地區建筑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建筑企業法人機構不在武漢市內,而在武漢市內設立的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二級分支機構。

             

                 2、跨地區建筑企業直管項目部

             

               (1)納稅地點: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規定,跨地區建筑企業直管項目部,應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2)征管方式:

             

                ①根據鄂地稅發〔2014〕64號文件規定,能夠提供《外管證》、項目工程款項由總機構進行統一結算的銀行進賬單、由總機構出具的該項目在財務、業務、人員等方面直接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的證明材料的跨地區建筑企業直管項目部,按照項目經營收入的0.2%預分企業所得稅。

             

                ②對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跨地區建筑企業直管項目部,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征管規定比照本地建筑企業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原則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進行管理。

             

                上述跨地區建筑企業直管項目部是指建筑企業法人機構不在武漢市內,而在武漢市內設立的直接管理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

             

               (三)管理要求

             

                 1、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應嚴格按照總局、省局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各單位不得擅自改變。

             

                 2、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管的建筑企業,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依不低于8%應稅所得率執行。

             

                 3、本地建筑企業及比照本地建筑企業管理的跨地區建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主動加強與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協調溝通,強化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4、跨地區建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鄂地稅發〔2014〕64號文件要求,認真審核其提供的相關資料,按要求判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方式,避免執法風險。

             

                 5、按照《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稅函〔2014〕55號)要求,對地稅部門征管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做好基礎信息管理,強化獨立納稅人管理,落實日常跟蹤管理,實施匯算清繳管理。

             

                三、稅務登記管理

             

               (一)重大工程項目稅務登記管理。

             

            重大項目是指列入武漢市政府重大項目名單,投資額超過3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其登記管理規定如下:

             

                1、本市及外來承接重大工程項目的納稅人,應在其每項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合同簽訂之日或開工之日(無合同的)起三十日內,到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經市局稅政部門核準同意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的新洲、漢南、江夏區部分建筑企業,跨區承接重大工程項目的,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憑市局稅政部門核準的名單,不得給承接工程的納稅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二)非重大工程項目登記管理。

             

                 1、對本市建筑業納稅人跨區承接非重大工程項目的,從文到之日起,一律不得在項目所在地給納稅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一經檢查發現違規登記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全市通報批評和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責任追究,并由市局監督強制予以注銷。

             

                 2、對外來建筑企業承接非重大工程項目的,一律在項目所在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四、發票管理

             

              (一)重大工程項目的發票管理。

             

                 1、對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承接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納稅人,一律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后為納稅人代開建筑安裝業網絡發票。征收稅款時,一律不得使用空號開票征收。

             

                2、本市建筑企業跨區承接重大工程項目,已經辦理了項目臨時登記的,一律不得使用和開具機構所在地領用的建筑安裝業網絡發票。一經檢查發現將停止納稅人網絡發票開票權限,并按違規使用發票予以處罰。

             

                 3、經市局稅政部門核準同意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的新洲、漢南、江夏區部分建筑企業,跨區承接重大工程項目的,可以繼續使用和開具機構所在地領用的建筑安裝業網絡發票。

             

               (二)非重大工程項目的發票管理。

             

                1、對本市建筑企業跨區承接非重大工程項目的,一律開具機構所在地領用的建筑安裝業網絡發票或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安裝業網絡發票。建設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為其辦理稅務登記,核定建筑安裝網絡發票自開資格,或為納稅人代開建筑安裝業網絡發票,一經檢查發現,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2、外來建筑企業承接非重大工程項目,一律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按規定征收稅款后,為納稅人代開建筑安裝業網絡發票。

             

               (三)申報抵扣項目的發票管理。

             

                1、凡核定為自開票的建筑業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凡申報有分包項目抵扣金額的,必須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適用于上門申報納稅人)或當月月底前(適用于網上申報納稅人)將相關合同及分包方開具的發票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發票應認真審核其真實性,審核同意后在抵扣發票原件上加蓋“金額已抵扣”專用章,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交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備查。凡納稅人在月底前,未將相關發票原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將納稅人名單集中報市局風險防控指揮中心,停止納稅人網絡發票開票權限。

             

                 2、建筑業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時,凡申報有分包項目抵扣金額的,必須將相關合同及分包方開具的發票原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審核同意后在發票原件上加蓋“金額已抵扣”專用章,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交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納稅人憑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簽章的代開發票申請表,到辦稅服務廳窗口代開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對建筑業納稅人作廢、紅字的網絡發票必須按月收回。對收回的發票中有加蓋了“金額已抵扣”專用章的,必須按月向加蓋“金額已抵扣”專用章的稅務機關進行通報,以便核實和補征稅款。

             

               (四)發票領用數量和開票限額核定的管理。

             

                 1、主管稅務機關必須督促稅管員按季度對管轄的建筑業納稅人網絡發票的核定月領用數量、單張限額、累計限額的進行比對。對結存發票數量超過核定月領用數量30%以上的;單張限額、累計限額超短幅度在30%以上的,必須對納稅人的領用數量、單張限額、累計限額進行適當調整。

             

                 2、對納稅人領用建筑安裝業發票連續三個月未啟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及時向納稅人收回已經領用的發票。對因與納稅人失去聯系而無法收回發票的,應及時向市局風險防控指揮中心申請,停止納稅人開具網絡發票的權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加強建筑業稅收征管,迫在眉睫,刻不容緩。各局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根據市局重申和明確的有關政策管理規定,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確保市局相關規定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二)搞好培訓,加強宣傳。

             

                要加強對內培訓與對外的宣傳。對內要加強對稅務干部的培訓,使用每一位干部都能準確掌握市局對加強建筑業稅收征管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對外要向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耐心地宣傳解釋,取得各級政府與相關職能部門的理解與支持與配合,不要只顧眼前利益,人為設置障礙,影響全市投資發展環境,干擾正常稅收征管秩序,影響納稅人的正常經營。同時要充分利用湖北手機報—武漢地稅版、地稅微信平臺、發放宣傳材料、上門宣傳輔導和通過納稅人學校舉辦建筑業納稅人專題培訓等形式,向納稅人廣泛宣傳相關政策及管理規定,讓納稅人知曉和自覺遵守執行。

             

               (三)吸取教訓,舉一反三。

             

            各局應該認真總結以往對建筑業稅收征管的經驗教訓,并結合市局通報的建筑業涉嫌虛開發票的典型案例和建筑業專項納稅評估暴露的突出問題,分析和查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風險點,積極研究和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風險應對手段。市局風險防控指揮中心已將全市建筑業納稅人中涉及有抵扣分包金額而未列入市局專項評估的納稅人的信息,作為風險任務進行了推送下發,要求各局認真應對,排查風險,堵塞漏洞,強化征管。

             

               (四)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1、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在執行本通知各項規定過程中,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違反規定或隨意變通,市局將對建筑業的稅收征管工作進行不定期的執法檢查和督導審查,發現有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的,由市局法規、內審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執法過錯追究。情節嚴重,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規給予紀律處分。凡因此項工作未嚴格執行市局規定,而受到市局通報、追責或紀律處分的單位,年度績效考核不能評為立功單位。

             

                 2、對納稅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行為,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及處罰。對提供虛假申報資料,惡意逃避履行納稅義務情節嚴重的,應及時調查取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武漢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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